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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扶持发展政策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9-26
核心提示:《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摘要) 《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摘要) 《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 新党办发[2014]10号(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摘要)


1 、《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1]33(摘要 )

财政扶持政策: 2011 年至 2015(已延续至 2020),中央财政对经济开发区建设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将经济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银行贷款,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2010年至 2020年,对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具体目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对农副产品加工转化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用电、运输等方面给予特殊价格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对经济开发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进出口扶持政策: 支持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批准霍尔果斯为整车进口口岸。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边贸方式经营进出口商品,在申请配额、许可证时给予倾斜。

金融扶持政策: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建立经济开发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统筹研究和协调金融政策,推进金融创新试点,推动金融行业发展,支持经济开发区建设。支持设立经济开发区产业投资基金。

科技人才扶持政策: 加大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经济开发区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加强对经济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政策,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免税等政策落实力度,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支持内地科技成果在两个经济开发区转化。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开发区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土地扶持政策: 国家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地计划指标给予适当倾斜。自治区和兵团可根据建设需求和进度安排,单列经济开发区用地计划指标,保障经济开发区建设。使用戈壁荒滩开发建设经济开发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免交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投资扶持政策: 对有利于经济开发区发展的疆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投资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动中吉乌、中巴铁路建设;加快改善口岸查验设施条件;加快边境口岸铁路、公路建设;支持伊宁、喀什机场进一步完善机场设施。

 

2 、《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 [2012]48号(摘要)

明确开发区管理体制和区域范围: 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授予管委会行使自治区级管理权。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面积约 73平方公里,包括霍尔果斯口岸园区 30平方公里(含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 13.16 平方公里、兵团分区约 10平方公里),伊宁园区 35平方公里,清水河园区 8平方公里。

财税扶持政策: 依法落实对两个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全额留存两个经济开发区范围内 2012年至 2021年的地方财政收入,扶持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 原上交财政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由管委会收取并使用。

要求各部门加快落实 国发 [2011]33号各项扶持政策

 

3 、《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 新党办发 [2014]10 号(摘要)

   鼓励“先行先试” 加快体制、机制、政策创新,加强财税、金融、土地、产业、人才等 7个方面的政策支持,为推动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和更加有效的服务;明确鼓励将两个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我国向西开放、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窗口、新疆跨越式发展的经济增长极和沿边开发开放的示范区。

     完善体制机制: 进一步明确了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两个经济开发区依法行使统一的行政管理权, 协调指导自治区有关部门设立在两个经济开发区相关机构的工作;按照“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营、自主式开发、一站式服务”的运行机制,建设和管理两个经济开发区。

    加强财税政策支持: 明确提出自 2014年起,自治区每年为两个经济开发区各安排补助资金 5000万元,以支持两个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额留存两个经济开发区范围内 2012年至 2021年的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税收),扶持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由各区管委会制定管理办法自主使用。

      加强金融政策支持: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自治区金融办和一行三局要协助两个经济开发区,加强与“一行三会”的衔接,进一步将各项支持政策落到实处、形成实效。        

    加强土地政策支持: 试行商业用地弹性出让。两个经济开发区新增商业用地可分别设定 10年、 20年、 30年、 40年的出让年限,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年限通过评估确定。出让年限届满,经出让人认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土地出让合同履行到位、符合产业导向等条件的,可直接以协议方式续期,续期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与原来出让年限合计不超过 40年。允许两个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支持两个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盘活土地资本。

加强人才集聚和发展政策支持: 结合“人才特区”建设创新人才引进,加强高品质人才公寓、人才财政奖励和津贴等优待政策的落实,将激励经济开发区的重点机构和企业自行引进紧缺急需人才,加大从对口援疆省市和社会团体引进管理和专业人才的力度。

 

4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12号(摘要)

2010 11 202012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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