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市场上市条件 | |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1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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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4)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0%。 (5)公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6)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7)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8) 最近三年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9) 最近三年内公司的董事、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 (10)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