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扶持政策 | |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9-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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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纺织服装产业
1.
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新财建
[2014]430号)
补贴对象:
补贴方式
:固定资产贷款:
2个百分点利率贴息;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
5年;流动资金贷款:
4个百分点利率贴息;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
3年;
2017年起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和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分别下调
0.5个百分点。
适用范围:
在新疆注册和生产销售服装范围的企业
2.
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新财建
[2014]431号)
补贴对象:
从
补贴方式:
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销售额的
2%给予补贴;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按照采购额的
2%给予运费补贴。
适用范围:
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的独立核算纺织服装企业。
3.
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新财建
[2014]432号)
补贴对象:
从
补贴方式:
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
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每吨补贴
800元。
适用范围:
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注册、纳税和生产毛纺、麻纺产品的独立核算企业。
4.
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新财建
[2014]433号)
补贴对象:
从
补贴方式:
企业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棉纺产品使用新疆地产棉花和粘胶纤维,补贴标准为每吨
800元。(棉纱线与用棉量的折算,以国家海关总署颁布的
2013年第
24号公告“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
2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执行的公告”为标准;粘胶纱与粘胶短纤用量按
1:1单耗系数折算)。
适用范围:
在新疆区境内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独立核算纺织企业。
5.
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新财建
[2014]434号)
补贴对象:
从
补贴方式:北疆和东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
32支以上(含
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
800元,
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补贴
700元;棉布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
1000元。
适用范围:
在新疆注册和生产销售纺织服装的企业。
6.
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新财建
[2014]587号;新发改能价
[2014]2340号)
补贴对象:
从
补贴方式:
根据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实际用电量,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
0.38元
/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
0.35元
/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
0.03元
/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
适用范围:
凡在新疆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
20人以上、并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7.
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增值税使用政策(新财预
[2014]116号)
补贴对象:
从
补贴方式:
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的方式扶持纺织服装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方向为优化投资环境、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等。
适用范围:
按照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规划在新疆注册并且在当地实体经营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但限于在新疆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40%并且吸纳的新疆籍就业人数占全部企业员工人数比重不低于
60%的纺织服装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所产生的增值税。
8.
资金直补(企业所在地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资金(新财建
[2015]16号)
补贴对象:
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的纺织服装企业。
补贴方式:
岗前培训补贴,按每人
1800元标准予以补贴。企业新招录员工只能享受一次岗前培训补贴,并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
适用范围:
按照新疆发挥在那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规划,新增建设投产的主营业务为棉纺织、服装、印染、化纤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在册职工人数
20人以上;
2、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企业与新招录员工签订
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
4、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企业。
9.
实行企业先缴,财政后补,自治区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新财建
[2015]17号)
补贴对象:
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的纺织服装企业。
补贴方式:
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事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纺织服装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正式在册职工人数
20人以上;
2、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企业与新招员工签订
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4、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企业。
2
、霍尔果斯口岸整车进口发展扶持办法(摘要)霍特管发
[2016]3号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从霍尔果斯口岸进口整车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
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注册登记并通过霍尔果斯口岸以自主经营方式实现整车进口的;
2、
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注册登记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经营单位代理整车进口业务的(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中须注明收货人和经营单位);
3、
经推进整车业务进口领导小组认定需要纳入本办法范围的。
二、财税扶持政策
1
、自从事进口整车业务当年起,年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产业发展引导专项基金中实施分批办理:第一年对企业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返还;第二年对企业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
80%
的返还;第三年对企业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
50%
的返还。
2
、对首次从霍尔果斯口岸入境需要在境外或霍尔果斯改装厂办理进口整车
CCC
认证证书的,根据进口数量的不同给予以下资金扶持:单一车型进口累计数量达到
200
辆的,按照实际支出认证费用的
50%
给予扶持;单一车型进口累计数量达到
500
辆以上的,按照实际支出认证费用的全额给予扶持;对通过平行进口认证或单车认证数量超过
10
辆的,按照实际支出认证费用的
50%
给予扶持。
3
、鼓励入驻的进口汽车贸易企业在开发区相关区域设立进口汽车改装工厂,对取得资质的企业按设备投资总额的
50%
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
5
万元人民币。改装工厂改装的车辆仅限于从霍尔果斯口岸进口。
4
、由霍尔果斯口岸入境并由本地注册的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按进口数量和海关审定价给予
1%
—
2%
的扶持。扶持资金每辆车不低于
2000
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
1
万元人民币。
三、展示展销政策
1
、
2017
年
4
月
31
日前在霍尔果斯注册并需要展示展销场地和企业商务办公场所的,由霍尔果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免费提供地点。
2
、
2017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开发区或合作中心开展进口汽车展示展销及商务办公场所租赁的企业,整车进口数量达到
100
辆及以上,租金按实际标准的
70%
收取;整车进口数量达到
200
辆及以上,租金按实际标准
50%
收取;整车进口数量达到
500
辆及以上,免取当年度租金。
四、其他扶持政策
1
、鼓励入驻汽车企业在欧洲以合并或收购等方式成为欧盟汽车管制局认证独立汽车制造商(具有欧盟官方认可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可合法编制车辆识别代号
VIN
),对经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备案的欧洲汽车独立制造厂项目,年度进口数量超过
100
台(含)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对本地税收的贡献率,经推进整车业务进口领导小组核实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该汽车制造商所生产车辆仅限于从霍尔果斯口岸进口。
3
、商贸服务业
(一)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5000万元的专业市场,符合商业网点规划,建成后
50%产权不分割出售,且按项目投资招商协议约定时间建成开业经营的,一次性奖励
30万元人民币;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自开业经营起第一年给予
100%奖励,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
50%奖励。
(二)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贸企业世界
500强、全国
500强或中国连锁
100强,开业后分别一次性奖励
10万元、
8万元、
5万元;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自开业起第一年给予
100%奖励,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
50%奖励。
(三)投资新建、建筑面积
(四)在乡镇场(开发区、兵团除外)设立
注:本政策暂定于
4
、外贸服务业
(
1)霍尔果斯园区内出口地产果蔬企业年度对外贸易额第
1名至第
3名的企业依次奖励
20万元、
10万元、
5万元人民币。
(
2)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内出口加工企业在本地加工所产生的贸易额第
1名至第
3名的企业依次奖励
30万元、
20万元、
10万元人民币。
注:本政策暂定于
5
、餐饮服务业
(一)
引进的特色餐饮企业以三级分类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入住商家实行财政奖励补贴和店铺(门面)租金补贴。
(二)知名跨国连锁餐饮集团(企业)
(
1)对引进的知名跨国餐饮连锁集团(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在开发区实际营业天数达到
300天以上的,连续
3年分别按地方留存部分的
100%、
70%、
50%的比例予以返还。
(
2)对引进的知名跨国餐饮连锁集团(企业),其租用的经营场所在一个租期届满后,提交相关认证资料经开发区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连续
3年按市场价给予店铺(门面)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
50%,第二年补贴
40%、第三年补贴
30%)。
(三)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
(
1)对引进的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在开发区(市)实际实际营业天数达到
300天以上的,连续
3年分别按地方留存部分的
70%、
50%、
30%的比例予以返还。
(
2)对引进的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其租用的经营场所在一个租期届满后,提交相关认证资料经开发区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连续
3年按市场价给予店铺门面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
45%,第二年补贴
35%、第三年补贴
25%)。
(四)疆著名商标、“新疆老字号”、“新疆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
(
1)对引进的新疆著名商标、“新疆老字号”、“新疆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在开发区实际营业天数达到
300天以上的连续
3年分别按地方留存部分的
60%、
40%、
20%的比例予以返还。
(
2)对引进的新疆著名商标、“新疆老字号”、“新疆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其租用的经营场所在一个租期届满后,提交相关认证资料经开发区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连续
3年按市场价给予店铺门面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
40%,第二年补贴
30%、第三年补贴
20%)。
注:本政策暂定于
6
、股权投资类
(此政策按照新政办发〔
2010〕
187号文件执行,若出台相关新政策,自出台之日开始执行新政策)
1.
其他有限类
企业所得税按
15%征收,地方分享部分的
50%拨付企业,实际税率为
12%;
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
20%征收,采取先征后返的扶持方式,将地方分享部分的
50%拨付给企业作为扶持资金帮助企业发展。
2.
合伙制企业
企业所得税为零,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
20%征收,地方分享部分的
50%拨付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7
、总部经济类
8
、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优惠政策的重点招商产业分类
(一)金融服务业
创业投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二)影视、文化传媒服务业
广播影视制作、发行、交易、播映、出版;广告创意、策划、设计、制作;动漫创作、制作、传播、出版、衍生产品开发。
(三)信息科技产业
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生产(汉民族语言信息化标准研究与推广应用);应急通信、农村通信、行业和信息化通信设施建设、设备制造及网络改造、业务运营;数字音乐、手机媒体、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的开发系统;数字音乐、手机媒体、网络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地理、国际贸易。
(四)专业服务业
工程咨询服务(包括规划编制与咨询、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和设备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业;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商品交易市场;会展服务(不含会展场馆建设);应急咨询、培训、租赁和保险服务。
(五)旅游业
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工业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民族风情游及其他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服务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信息服务
;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开发及营销
;旅游景区
(点
)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六)农副产品深加工类
符合一定条件的营养健康型大米、小麦粉及制品的开发生产;传统主食工业化生产;杂粮加工专用设备开发与生产
; 符合一定条件的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米糠油、玉米胚芽油以及油茶籽、核桃等木本油料和胡麻、芝麻、葵花籽等小品种油料加工生产线;薯类变性淀粉;高档营养配方乳粉、优质工业乳粉、奶酪、酪蛋白、奶油、炼乳、酸奶等固态、半固态乳制品生产;粮油加工副产物
(稻壳、米糠、麸皮、胚芽、饼粕、秸秆等
)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开发应用。
(七)新型建材加工类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与生产;优质节能复合门窗及五金配件生产;新型塑料建材;塑木复合材料。
(八)生物制药类
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及代用品开发和生产,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民族药物开发和生产;以牛羊内脏为原料的生物制药产品的开发利用。
(九)进口资源精深加工类
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含硫含酸重质、劣质原油炼制技术,高标准油品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铜、铅、锌、铝等有色金属精深加工。
(十)节能环保产业
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
(十一)
农林业
农产品基地建设;蔬菜、瓜果、花卉设施栽培
(含无土栽培
)先进技术开发与应用;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动植物
(含野生
)优良品种选育、繁育、保种和开发;生物育种;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及鉴定;生态种
(养
)技术开发与应用;牛羊胚胎
(体内
)及精液工厂化生产;食
(药
)用菌菌种培育;优质酿酒葡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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