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源医药公司申请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另外两公司申请了类似商标,且时间相同为由,驳回其注册请求。为此,华源公司起诉商标局,要求法院对商标局驳回其注册所依据的部委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判令撤销商标局的驳回裁定,批准其商标申请。
庭审前,商标局要求追加嵊州市易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上海健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华源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今天上午,该案在知产法院开庭审理。据悉,此案是新行诉法实施以来,首例审查部委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案子,知产法院院长宿迟任审判长,全体审委会委员参与开庭。
庭审
华源医药告商标局
上午庭审,原告和第三人易心堂委派代理律师到庭,商标局副局长及法规处处长到庭应诉,第三人健一网当事人经传唤没有到庭。
华源公司称,2013年1月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华源医药”商标。同年1月11日和1月28日,健一网公司和易心堂公司分别向商标局提出由中文“华源”构成的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此后,商标局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要求3公司自行协商,保留一方申请并提交书面协议,逾期未提交或协议无效者,商标局将另安排时间以抽签方式定夺。
华源公司表示,该公司申请时间早于另外两家公司,却被商标局驳回。商标局依据的《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在一个月内,在相同或类似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视为同一天。华源公司认为该通知违反《商标法》规定。
对于通知中“视为同一天,是否指自然日”的问题,商标局没异议。他们表示,依据的通知主体、内容均合法。设置过渡期视为同一天,既限制又保护了商标,防止自己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如果放开商标注册的标准,那市场上可能出现相同商标。
被告称,“此前曾出现一系列虚假转让,商标局修改规定时设置过渡期是为避免虚假转让。同时,在视为同一天的情况下,让申请相同商标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据,也是在考量和衔接多个法律法规。”
原告认为,设置过渡期是对商标法的解释,不是作为抗辩法律的依据。“被告无权将法定的1日24小时变为31天700多个小时。被告行为不符合相关行政规定。”截至记者发稿,庭审仍在继续。
庭审
院长任审判长审委会委员共同审理
今天上午,知产法院宿迟院长担任审判长,全体审委会委员共同审理此案,最高法法研所和人大代表到庭旁听。
据知产法院介绍,审判委员会主要审理两类案件,一是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二是对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案件的审理。
审判委员会审案包括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两种方式,审判委员会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直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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