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程序 |
作者: 来源: 日期:2009-1-6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按照业务性质,报北京市商务局或国务院相关主管委、部、局批准,取得《批准证书》; 注: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业、教育机构、铁路运输企业等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应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步:领取登记表格; 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四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登记证和代表证。 特别提请注意: 在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时,应由首席代表或首席代表委托的代表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