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条件 | |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1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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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一)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 创业板 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创业板(一)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四)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