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答篇(二):霍尔果斯财税及个税优惠政策 | |
作者: 来源:招商局 日期:2017-9-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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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企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霍尔果斯园区实际缴纳税款,增值税税、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税等当年留存地方财政的总额在1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15%、20%、25%、30%、35%、45%、50%的比例予以奖励。(出自霍特管办发[2013]55号) 一、第三条实际缴纳税款包括什么? 答:实际缴纳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等地方留存财政的总额(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二、如何申请? 答:原则上申报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现税金入库后次月,即可申请扶持奖励,但后期申请额度不累加。 例如:某公司1-3月所纳税款地方留存达到150万元,那么1-3月可申请获得财政奖励补贴150×15%=22.5万元,本年度后期再申请财政奖励则只可申请3-12月期间的。 三、霍尔果斯税收留存部分占比? 答:增值税上缴中央50%,地方留存50%; 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上缴中央60%,地方留存40%; 附加税全额留存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自治区。
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00元人民币至4000元人民币(含4000元人民币)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 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4000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 答:例如:纳税人一个纳税月度缴纳个税4500元, 则奖励1000*40%*70%=280 2000*40%*80%=680 500*40%*90%=180 280+680+180=1140元 |